五柳仙境萌宠乐园项目拟招合作单位,现实施公开招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商基本条件
(一)、招商主体情况介绍
五柳省级风景名胜区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总面积46平方公里,这里一“山青、水秀、洞奇、泉灵、稻香”而闻名,景区南、西、北三面环山、植物种类繁多,气候宜人。五柳景区除优美的自然景色外,还有龙泉寺、大方寺等众多名胜古迹和人文景观,资源丰富,游客众多。五柳仙境萌宠乐园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五柳风景区内,占地面积10.2亩,目前已经完成基建,现申请对五柳仙境萌宠乐园项目进行公开招商,合作期限为5年。
二、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11日
(二)、报名地点:宿州市埇桥区人民路506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五楼503室,联系电话15551117779.
(三)、报名条件
1、须是根据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企业法人。
2、有丰富的动物展演经验。
3、准备不低于100只动物清单明细。
三、经营事宜
1、中选单位可以以投喂、拍照、互动、出售纪念品、出售茶水等方式获得合理的收入,不得单独另收取门票费用。(景区门票收入不参与分成)收费项目应在事前告知游客,并在显明位置标识提醒。
2、具体条款见附件合同范本。
宿州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1月5日
范本:
五柳仙境萌宠乐园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发生纠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就 五柳仙境萌宠乐园 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位置
位于五柳仙境景区内 北小岛
二、乙方在五柳仙境景区内投放相关动物不得少于100只,其中品种、数量及表演场次要求见附表;动物的展放须听从甲方安排。
三、乙方可以以投喂、拍照、互动、出售纪念品、出售茶水等方式获得合理的收入,不得单独另收取门票费用(景区门票收入不参与分成)收费项目应在事前告知游客,并在显明位置标识提醒,乙方表演人员要尊重游客,不能与游客发生争执。乙方必须在保证游客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四、合同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六、保证金及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万元,作运营保证金。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面积约为 6000 平米的动物展示、互动、观赏区,并负责场馆基础建设.
(2)对乙方的经营证照进行监督检查;
(3)对乙方使用的场地设施、服务质量、展演活动和安全、卫生情况等监督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在合作期间,若乙方有场地布置、平整工程需求,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统一意见后方可实施。
(4)为乙方经营提供水、电供应;
(5)其他甲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按约定及时接受场地及附属设施,自行负责所需道具及其他设备;
(2)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作业许可证(上岗证)、动物检验检疫证等其他有关证照。
(3)乙方须确保提供的动物有合法来源,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
(4)承担人员招聘、体检(必须检查的项目:血常规,肝功,胸部X光)、培训、管理、工资待遇、人员保险及其他经营费用;
(5)守法、文明、安全经营,承担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和费用,包括涉及乙方人员、游客、动物的事故责任和费用。发生事故时,乙方必须及时的采取救助、治疗措施,支付费用,并不得因此损害甲方的社会形象。
(6)乙方在表演时(如有),舞台形象必须符合甲方的要求。表演时必须着表演服,表演服须干净整齐无褶皱;表演人员应保持头发整洁和牙齿、鼻子、眼睛等部位的清洁;解说时讲普通话,口齿清晰,表演动作大方。表演时间以外,乙方须着甲方工作服、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7)在合作期限内,乙方必须无偿配合甲方媒体采访和宣传报道工作;
(8)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不私自改变经营范围,不超范围经营,不私自改变场地公共设施的用途,有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9)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场地、设施和动物转租他人,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性活动。
(10)日常经营常态化,因故必须暂时停业的,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停业。
(11)保持场地、宿舍和经营沿途的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并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12)任何人在乙方经营范围内或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或旅客投诉及其他纠纷,乙方必须进行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时报告甲方,并不得因此影响甲方的工作。
(13)乙方需配合甲方开展营销活动和领导调研活动。
八、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任何一方出现不遵守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出现不遵守合同约定的行为,需向对方支付1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十、乙方在本合同期满后愿意继续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甲方在收到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双方另行协商签订新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签订新租赁经营合同。
十一、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交给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交纳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由此产生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二、其他约定:
1、乙方人员非甲方员工,和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甲、乙双方仅为合作关系。乙方人员在合作期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自行携带的动物的疾病、死亡,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2、乙方承担动物的安全保护、防控等法律责任,因安全事故(如宠物投喂导致游客受伤等)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民事、刑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在租赁期内,乙方是所有动物的实际管理人,因动物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当投喂导致游客受伤、游客在乐园内滑倒,动物因逃脱伤人,给乙方员工造成损害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担后,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3、合同期间,双方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对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或签字)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